海禄所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正式施行,这将对我们生活或相关工作产生现实影响。
中药材,作为食用农产品首次被纳入管理。那此次新法的施行到底有哪些值得我们期待的亮点呢?让海禄帮您整理下,以方便您掌握和应用。
亮点 1
完善统一食安监管机构
将原由质量技监、工商、食药、农业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以及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这样,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亮点 2
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2.1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2.2 建立最严格的标准体系
该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2.3 加强特定标识监管
保健食品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2.4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2.5 特殊食品严格监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

2.6 重拳整治虚假广告
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2.7 赔偿设置最低限额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亮点 3
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3.1 强化刑事追究
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3.2 增设行政拘留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3.3 提高罚款额度
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3.4 加大处罚重复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
重复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3.5 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
加大处罚
重复违法行为
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3.6 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加大处罚
重复违法行为
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亮点 4
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4.1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
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4.2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
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4.3 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编辑: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