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874864

京东标识“自营”产品概念模糊 法院建议整改

来源:无时尚中文网 作者: 2017-01-13
京东商城再次陷入一桩诉讼案,而该案与JD.com网站的“自营”表示有关。

据多个北京媒体报道,京东商城再次陷入一桩诉讼案,而该案与JD.com网站的“自营”表示有关。

有范姓消费者之前在JD.com购买有手表产品,而该款产品有“自营”标识,不过,收到产品后,范姓消费者发现产品与宣传不符,遂将JD.com运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告上法庭,不过,在诉讼中被告知“自营”仅指京东集团,并不指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而上述手表产品则由京东海荣公司销售。

2016年5月,消费者范先生在JD.com购买了四款“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人民币147759元(下简称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其收到商品后发现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范先生认为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7759元、赔偿检测费400元,同时索3倍赔偿443277元。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可认定其已知悉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非适格被告。2016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驳回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审理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而非京东商城,具体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情况确定。对此,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在缔结买卖合同时对相对方缺乏清晰认识。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商品销售页面并无销售者的任何信息,仅通过发票形式披露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另外,法院指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检查监控职能未发挥到位。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同时,法院建议京东切实落实监控检查制度,对所有卖家进行统一线上培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建立符合网络交易平台特点的纠纷化解体系,对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目前京东回函称,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和商家管控。

(来源:无时尚中文网)

责编:龙商小编
    (1)
    (0)
    尚未注册畅言帐号,请到后台注册

    龙商搜索

    文章总评分

    已评 请求出错,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