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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注与新规差距大 超市生鲜食品待补短板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者:龙商网 2016-02-26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已近三个月,引业内外深度关注。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已近三个月,引业内外深度关注。

新规除了对加工肉馅等产品的禁止性要求,还涉及到不能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生鲜食品产地标注应至少具体到县级,进口生鲜食品、转基因生鲜食品的标签标注要用中文显著标识,果蔬、水产品要分别标明收获、采摘日期和起捕、出厂日期等。近日,在各地一些大型超市发现,现行的生鲜食品标签标注五花八门,离新规尚有相当大距离。

生产日期标注模糊

根据《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显然,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而且这两个概念又和食品的保质期息息相关,生产日期是可以和保质期密切挂钩的,而包装日期则存在混淆的隐患。

然而调查发现,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生产日期”一栏在多个超市的生鲜食品标签上都显得非常模糊。如上海绝大多数超市生鲜食品的标签信息都设置有商品品名、产地、等级、单价、重量等基础信息。部分超市还会在商品标签上设置“备注”项,补充说明生鲜的储藏条件,如建议常温还是冷藏等提示。相比之下,比较关键的“生产日期”则显得讳莫如深。

不少超市生鲜标签则干脆直接不设与“生产日前”相关的项目。少数超市在生鲜标签上特意设置有“此日期前食用”“生产(包装)日期”项,但也多为空白项。此外,将生产日期直接等同于包装日期、打印日期的也并不是个别现象。

至于新规明确的“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大多数超市都基本没有做到。

产地标注参差不齐

据了解,生鲜食品的产地绝大多数能具体到省级行政区,少部分标注到地市级行政区,但是鲜见标注到县级。而进口生鲜商品普遍是具体到原产国家,细化到更具体的行政区划几乎是难以见到。根据新规,生鲜食品的产地标注应至少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政府基层监管和问责的需要。

在上海市多家大型超市发现,水产品生鲜冷柜,食品外包装上印有生产产地一般只是浙江、福建等省名,有的甚至只用模糊的“东海”。问起具体的水域,工作人员一般的回答都是“不清楚”。

价格高昂的进口生鲜,其产地也一直是不少消费者购买前关注的必要信息。现在沪上大型超市进口生鲜柜台的标注格式,一般是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等级、规格、计价单位、单价。然而,按照新规,要求提供更具体的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做到的程度参差不齐。

购物小票盖章免责?

近期京城很多消费者发现,在超市买完东西的购物小票上会被收银员盖上一个红色的印章,上面写着“商品未过保质期”。

这一举动让不少消费者心里不太踏实,难道超市是在撇清责任?如果真的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凭这个章超市就能拒赔?针对这一情况,在某大型超市客服中心了解到,盖章并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而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认为,超市在小票上盖章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商家即使有这样的声明,也应是和消费者当场验证确认,比如将消费者所购买所有产品都进行确认是否在保质期内,得到双方签字认可。否则商家未告知消费者,单方面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的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完全可以以事实为依据维权。

北京市食药监相关负责人指出,在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进行核查时,会对照举报的内容,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至于食品经营企业在销售小票上盖章,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消费提示或警示,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民事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不以此为依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本版责任编辑 张璠/文字整理 

观点

正反方交锋

对于《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专家普遍认为,涉及到追溯信息的完整、全覆盖,技术上会要有些投入,但更主要的是超市增加的成本如何消化。

正方:

取消散装大势所趋

生鲜食品的销售渠道规范管理,减少预加工和取消散装是大势所趋。上海市食品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马志英认为,《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虽然涉及到消费习惯,关系到成本问题,但是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控制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来说,都是应该的。

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山律师认为,该新规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是它的规定被超市业界和消费者感觉超出了现阶段实现的可能,而且其惩罚规定也是相当严格。但实际上,该新规与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脉相承,是从细分领域贯彻。

赵山坦言,由于超市是食品销售过程中工业化程度、标准化程度最高的一种渠道,先易后难可能是政府主管部门考虑的一个选项。而一旦规范后,消费者必然会“用脚投票”。马志英也表示,超市有连锁规模效应,“跑量”容易消化成本,所以超市经营者会在经营规范和增加成本两者之间做出取舍,消费者也有自己的判断力。“哪家卖的东西是安全的、放心的、可追溯的,哪家是存在疑问的,消费者可以明明白白选择。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倒逼其他销售渠道走向规范。”

反方:

直面现实困难不少

当然,不少超市对新规还是持有保留意见,归纳集中在几个焦点问题:

首先,新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立生鲜食品的完备追溯体系。但是,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人士直言,连锁超市部分生鲜一直和一些生产基地直接对接合作,详尽标注的难度并不大。但是,超市还有很多生鲜产品是和第三方经销商、代理商合作的。“经销商、代理商本身和生鲜原产地就是层层代理合作的模式,尤其是进口生鲜食品。作为超市经营者来说,本身也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便是国产的生鲜,比如果蔬和水产品,不少都是从大型批发市场采购来的,对方顶多是提供一个大致的产地信息,而且超市不少生鲜食品都是前一批和后一批混卖的。”

而另一位超市经营者表示,如果要层层追溯下去,收集非常细致的生产信息,那么就需要在采购之余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这样会助推生鲜食品本身的生产成本。

其次,追溯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这项新规本身的出发点是让超市生鲜食品标签细化,便于调查和追责。不过,要防止敷衍了事、蒙混过关甚至借机涨价。”一位超市人士表示。严密的追溯体系,现实操作起来并非一朝一夕,况且我国各地情况差别大,新规执行起来是否需要考虑地区差异、行业分别、品类特点,这是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应注意的方面。

链接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本规范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包装要求

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贮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

包装材料和使用

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禁止添加的要求

超市包装生鲜食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

标签标注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者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

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做到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他标注文字。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其他质量安全或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的生鲜食品,可以在包装物或者附加的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内容。

超市以无包装等散装形式销售生鲜食品应当在散装生鲜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或展售柜台的显著位置按照上述标注内容要求加贴标签标注或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明示。消费者自行挑选后由商场提供包装的散装生鲜食品可不进行标签标注。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生鲜食品的产地标注应至少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畜禽肉类的产地应标注为畜禽屠宰厂的具体地址,果蔬的产地应标注为果蔬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或种植区域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水产品的产地应标注为捕捞水域或养殖区域归属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种类的生鲜食品产地为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进行包装和标签标注。

生鲜食品的名称应标注为通用的具体名称,两种以上生鲜食品混售应注明,不得以统称或一种生鲜食品的名称代表。

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内容信息

生鲜食品标签标注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显著。

鼓励超市应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生鲜食品标签对生鲜食品全环节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经营者义务

超市经营者应对生鲜食品的自设包装及标签标注内容和食品安全负责。

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需要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时,应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无法使用原标签的,使用的新标签应与原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同时,应记录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以及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意见、更换包装的员工姓名及职务,并留存原包装物和标签至销售之日后第3个月最后一天。

超市更换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应在该生鲜食品的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告知消费者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数量和生产日期。

消费者购买后退回、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禁止再次销售。

加工肉馅等产品的禁止性要求

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自查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将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是否符合本规范作为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发现员工擅自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或标签标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规范对超市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或者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以及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规范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规范擅自拆除、更换包装,或者伪造、涂改、遮挡、篡改生鲜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以及在包装生鲜食品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规范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或因包装不当造成生鲜食品被包装材料污染以及对转基因生鲜食品未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范显著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规范未对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或者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约谈与信用管理

违反本规范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任约谈,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可参照食品类别

超市经营肉类熟食、面包等保质期较短的散装食品,可参照本规范自设包装和标签标注。超市现场制售肉类熟食、面包等食品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散装食品有关标签标注规范和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依照执行的其他业态

连锁经营的生鲜食品专卖店的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依照本规范执行。资料来源: 国家食药监总局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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