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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假燕窝”处理结果:直播方罚款90万元,商品方罚200万元

来源:新快报 作者: 2020-12-24
日前,广州市市场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 事件的通报。 通报称,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下称和翊公司) 直播时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 ( 下称融...
日前,广州市市场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 事件的通报。
通报称,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下称“和翊公司”) 直播时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 ( 下称“融昱公司”) 为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及网店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和翊公司以及融昱公司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局拟对和翊公司作出罚款 90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融昱公司作出罚款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全文: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近期,“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广州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依法依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受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委托,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10 月 25 日,安排主播“时大漂亮”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9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和翊公司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可直接进入该网店购买涉案商品,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由融昱公司实施。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
融昱公司为和翊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 13 个项目,符合 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 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我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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