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宏观经济增长减速、电子商务渠道分流、消费升级以及成本持续高企等因素,传统零售业用工量出现了历史以来的首次下滑,销售额及门店数量增长放缓,利润下降。同时,我国零售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各零售企业的总体税负率及增值税税负率已普遍超出了全国零售业利润的平均水平。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快消百强企业的调查,截止到2015年9月份,以超市为主营业态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5.4%,略高于2014年5.1%的增长率。毛利率与去年持平,为14.4%,但低于2014年16.4%的平均水平。以百货为主营业态的零售企业上半年销售额增长1.8%,但毛利率为负增长的企业占比为55%。企业人工费用同比增长12.4%,水电费用同比增长9.6%,房租同比上涨16.2%,都远高于销售额5.4%的增长率,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
在较高税负下,企业的资金运转矛盾加剧,企业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如何为连锁零售实体企业减负,支持连锁零售实体企业发展,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公开场合多次提及“要统筹研究支持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零售业特别是超市连锁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承担了保障民生和地方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等社会责任,对促进就业、拉动内需,提升消费,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零售企业积极降本增效,但仍存在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衔头发票工本费及存货零星损失进项抵扣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连锁企业面临多法人困境,导致实际税负水平远高于征收税率
各地政府为保留税源,增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或出台硬性政策要求,使得连锁企业以法人公司形式开店。根据中国连锁协会对大润发、合肥百货等7家企业的调查,虽然连锁企业已经在有意识地调整开店策略应对目前的政策环境,减少法人公司数量,但合肥百货法人数量占门店数量比例达17.7%,其中大润发达到80%以上。
由于多法人原因,同一投资主体下的门店盈亏不能相抵,导致连锁零售企业普遍过度缴税。从行业抽样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来看,2014年度,最低的所得税税负率为26.8%,最高的为40.75%,截止2015年1-9月份,最低的所得税税负率为27%,最高的为44.1%。更有企业集团已经严重亏损,可是还在缴纳大量所得税的情况发生。
二、卷通发票费用加大企业经营成本
从行业调查的几家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来看,门店几乎覆盖全国,按照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划分标准,除了黑龙江、西藏目前没有门店购买发票外,其他所有地区的门店均存在购买发票的现象。根据对行业内典型企业全国门店领购发票的统计来看,仍在自费印刷冠名发票的门店有1502家,占全国5625家门店的27.5%。其中自印发票比例最高的企业,达到100%,最低的企业也要10.3%。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有的地方和用票单位对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其中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目前自印卷式发票的费用(100份/卷的卷式发票费用为3.5元/卷),比收银小票的热敏纸费用(1.65元/卷)高112%,部分地方卷票50份/卷费用4.61元,由于限额以上企业发票用量大,发票费用负担较重。由于卷筒发票大部分为面向个人消费,不为单位团体认可,造成浪费,且目前国家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
三、零售企业存货零星损耗是商品特性,不允许进项抵扣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
连锁零售企业因其便民性,决定了经营产品多、开放销售等特点,而这种经营模式不可避免会出现货物因挥发、失水、过期、破损等原因造成的各类零星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意见简称“3号公告”)中,已明确此类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增值税仍视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需作进项税转出。
工业企业的次品、废品所耗原材料,其对应进项税可抵扣;但在零售企业,其经营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盘亏,则要企业证明为正常损耗,否则被视作“管理不善”损失而作进项转出。工业企业和零售企业享受不同待遇,显失公平。
四、建议
零售企业经营的商品大部分为大众民生的各种生活必需品,经营利润率本就比其它行业低,另外零售超市还承担了“平价超市”的社会责任,为平抑物价做出巨大贡献。面对电商对实体零售业的冲击,零售企业都在尽最大努力节省开支,为顾客节省每一分钱,意在能将更多的让利带给消费者,国家法规应将优惠倾斜给致力用心经营民生事业上的连锁零售企业,减轻企业负担,从而促进社会消费 。
为此建议:
1.在现有税制下,明确在同一投资主体下的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的直营门店,可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家法人子公司,汇总缴纳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
2.制定打破地区封锁的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合理的地区利益调节机制。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落实“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对于附加的“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的要求,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4.建议取消零售企业自印发票的印制费用;或将卷式发票换成白筒票,由零售企业根据消费者需求打印据实开具发票。
5.建议根据行业平均损耗作为正常损失,对于正常存货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并免除企业的举证义务;或者是规定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内为存货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并免除企业的举证义务。
(编辑: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