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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臣:关于对电商征税并加强监管的建议

来源:龙商网 作者:河北代表 韩玉臣 2017-03-06
京东联合21世纪经济研究院重磅发布的《2016中国电商消费行为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10%。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国网上零售额2016年全年实现51556亿元,较去年增长26.2%。...

近日,京东联合21世纪经济研究院重磅发布的《2016中国电商消费行为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10%。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国网上零售额2016年全年实现51556亿元,较去年增长26.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1944亿元,增长25.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2.6%。未来几年,中国电商购物市场仍将保持较为强劲的增长势头。电子商务产业的高速发展,繁荣了市场,拉动了内需,但发展中凸显出的税收流失、监管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正确对待,加以规范。

一、网购征税势在必行

依托互联网科技的快车,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成绩令人瞩目。据eMarketer预测,到2018年,中国电商零售销售额将达到10000亿美元,占到全球市场的40%,针对电子商务快速增长,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监管和有效征税问题也应排上日程。

网民数量高速增长、智能手机快速普及以及互联网持续渗透,助推我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网购市场。淘宝、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呈爆发式增长,2016年阿里巴巴单日总交易额超1207亿。如此大的交易额,却不对其征税,必然引起社会不公。另外,在我国网上交易无需交纳房租,不用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交纳税款,其成本比传统交易方式要低得多,这必将冲击我国的传统行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近日,中国电商税收流失报告课题组通过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平均税负,以及第三方预测的交易规模进行测算,估算出C2C电商税收流失总规模。按照百货零售业口径测算,2016年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总额为531.53亿—747.92亿元,2017年将达692.02亿—973.74亿元。预计2018年这一数据将会超过1000亿元。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不断增长导致的税收损失在不久的将来还会越来越严重。如果对传统贸易课税而对电子商务免税,显然有悖税收中性原则,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对传统贸易构成歧视。

2014年3月份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并向第三方平台提交信用地址以及有效身份证明等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对于个人网店管理办法规定较为模糊,并未指出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具体内容,也尚未强制要求C2C个人网店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入驻交易平台的C2C电商,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往往也不会主动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加上有关部门监管的不到位,致使C2C电商平台上的卖家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被纳入税收征管之列。

税收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和促进社会公用事业发展的主要财力来源。大量的税收流失,必然会使国家可支配财力减少,许多事关国计民生且必须由国家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无法落实。在市场经济中,允许某些市场参与者存在税收流失,实际上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一种税收歧视,偷逃税企业与依法纳税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必须正确对待电商税收流失问题,学习外国经验,加强电商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商税收管理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是美国。1995年,美国就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2013年美国开征在线销售税,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这是美国第一部全国性电子商务征税法案,依据此法案,各州政府可对电子商务进行跨州征税。

2002年,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

参照电子商务税政的国际经验,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这样做有利于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有利于避免二者的主体之间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就电商征税问题,我建议: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无论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以及税收司法,都必须重视和始终坚持贯彻税收公平这一税法的基本原则,要把税收公平原则落实到税收活动的全过程。

2、明确课税主体,规范税收标准。将C2C个人网店视为课税主体,可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标准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成本应在17%—22%;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成本应在3%—8%。通过规范税收,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3、制定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收制度。鉴于网络平台聚集着庞大的网店,电商平台与入驻网店有着密切的关联,且掌握着所有网店商品的交易数据和入驻信息。借鉴国外做法,建议制定由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的税收制度。网络店铺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同时登记相应电商络平台为纳税扣缴义务人。电商平台在结算每一笔网上交易款时,自动产生标明货款和应缴纳的税款数据明细单,实现税收代扣代缴功能。

4、推行电子发票,加强税收监管。目前,网络交易行为是否必须开具发票不是强制性行为,无法从制度规范上保障市场中公平的开票秩序。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解决这一问题,每一笔交易网上支付时自动产生电子发票,实现统一开票,达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二、电商监管刻不容缓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黑心商家信用缺失,特别是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纪违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的正常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电商平台成为假冒伪劣商品重灾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商平台的聚集和规模效应,给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提供了有史以来最为广阔的渠道。特别是用户越多的平台,假冒伪劣商品越是泛滥。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电商平台促销的商品进行抽检,发现天猫、淘宝、苏宁易购、亚马逊等6个电商平台上的多个批次的样品属于假冒商品或高度疑似假冒商品。我国电商平台淘宝网阔别4年后再度上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2016年恶名市场名单。电商平台假货泛滥,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对电商平台严格监管已势在必行。

2、商家诚信缺失。2016年央视315晚会现场,央视曝光了淘宝网、大众点评、美丽说等三个平台的刷单行为。在这些平台上,部分不良网店为了冲高销售业绩,自买自卖恶意刷单“炒信”,在成交记录中相同ID用户在短时间内多次交易,“空买空卖”刷高交易数量。目前,只要商家支付商品的本金和刷客的佣金,刷手们就能按照商家的要求完成刷单和刷信誉的任务。“炒信”已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独立的行规、准则,产业链规模越来越大,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危害越来越突出,这些恶性不正当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危害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必须严格制止。

3、监管空白,投诉无门。在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有商务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约20个部门。多部门管理的重叠,非但没有产生联动效应,反而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浪费资源的同时,也没有能力从全局的角度规划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虽然天猫、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各大电商平台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威胁消费者等行为进行处罚。但是这些处罚多以扣分为主,且不同的平台惩罚力度也有较大差异,用户在投诉时获得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形成标准。例如,湖北省用户曹先生在上海的一家网站购买了一部高仿iPhone。在维权过程中,湖北省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经营主体隶属上海市,于是不予立案。而上海市工商部门则认为消费者所在区域非上海管辖,也未能受理他的投诉。多方投诉无门后,最后曹先生只好放弃了维权的请求。像类似的案例在电商行业并不少见。    

针对以上问题,去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议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焦点集中在日常的热门投诉问题上。例如,规定网购商品遇到质量问题的,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对于删除差评、骚扰威胁的行为,交易对方将遭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但是电商交易买卖双方距离一般较远,按照传统方式解决还是不够合理。我建议:

1、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该机构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且也不可能与传统商业活动完全分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传统商业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这些都有利于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研究。该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监管理论研究,密切关注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注意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的有益尝试,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并对全国电子商务监管活动进行指导。

2、实行网站登记备案和信用等级评分制度。即网站所有者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所拥有网站的登记备案资料 (包括所有者的基本情况和网站的基本情况),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标识,并取得信用等级评分。所有在取得认证和备案的网站上进行交易的公民或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信用等级交易,以使其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提高。 

3、对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予以明确。随着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管理规则的日趋成熟和平台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大,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监管特质将会越来越明显,监管权限也会越来越大,“主体责任”将会越来越清晰。所以有必要为电商平台设定更多的“打假”义务,一方面,对电商平台基于平台规则对入驻商家实施的管理予以确认。另外一方面,尝试将政府的部分职能授权给电商平台承担。让有能力“打假”,也有责任“打假”的平台真正把“打假”的大旗扛起来。

4、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预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交易遇到问题,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电商平台或微信协助找到卖东西的人,如果第三方平台拒绝提供,消费者可以起诉。而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消费者维权却要面临多重难题。我认为,形成在线解决电商交易纠纷的机制十分重要。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不仅在国内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受欢迎,在跨境电商等领域也同样具有广阔前景。现在在线交易如果要诉诸法律程序,用户的交通住宿费用很高,如果能允许采用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远程开庭,电商法的执行有望更好地落地执行。

5、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财税、保险、银行、技术监督部门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强有力的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主管部门,与公检法、税务、技监、环保、烟草、银行等部门存在密切联系,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有利于提高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效率。

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对其征税是社会必然,对其监管是形势所趋。制度是市场运行的底线和准绳,相信通过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打击不法行为,定会改善电子商务的经营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竞争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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