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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医药电商新政在京落地 全国首次破冰

来源:北京商报网 作者:闫岩,赵驰 2019-12-31
12月30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了解到,北京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政策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同意在京开展试点工作,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首次破冰。 据悉,四部门联合出台细则,保障新政落地,惠及消费...
 
12月30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了解到,北京“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政策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同意在京开展试点工作,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首次破冰。
据悉,四部门联合出台细则,保障新政落地,惠及消费者。北京成立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是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并建立联席办公机制,出台《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四部门各司其职保障跨境医药产品的追溯、储存、配送和监测,试点企业资质及试点医药产品清单备案审核,以及试点效果评估等工作。
方案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资格的企业,相关跨境医药产品应当在北京口岸通关,并在天竺综保区内具有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存储要求的仓储能力。
同时,试点企业需具备符合开展试点要求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系统,实现对跨境医药产品的质量管控、追溯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跨境医药产品风险防控体系、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试点品种是在境内已经注册上市的,以及财政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清单内产品,主要为家用日常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方案要求,试点企业负有追溯义务,应当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基本原则建立跨境医药产品追溯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现跨境医药产品境内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鼓励试点企业将跨境医药产品境外生产流通环节纳入追溯体系,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此外,试点企业负有追溯义务,应当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基本原则建立跨境医药产品追溯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现跨境医药产品境内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鼓励试点企业将跨境医药产品境外生产流通环节纳入追溯体系,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据悉,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已率先申请开展跨境电商医药产品试点业务。
责编:赖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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