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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大郑晓燕:建议银监会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企业经营范围

来源:龙商网 作者:龙商网 2022-11-25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时间不长,其运营模式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速度不快,整个行业规模不大、盈利能力不强、服务面不够大。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范围,贷款金额和优化发展环境的建议

一、背景

消费是实现从生产到扩大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金融作为连接金融服务与居民消费的纽带,对扩大消费以及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已有成熟的运营模式,在个人信贷领域,具有与信用卡业务、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三分天下的重要地位,市场份额接近30%。

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开始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2010年,北银、中银、四川锦程和捷信等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先后成立。2013年11月,银监会发布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鼓励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并将原先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2016年1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华融发起设立了华融消费金融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资本金6亿元,其中中国华融出资占比55%、合肥百大出资占比23%、深圳华强出资占比12%、安徽新安资产出资占比10%,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物。华融消费金融公司注册地在安徽合肥,按照“以普惠金融为宗旨、以小额分散为特色、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以线下线上为依托”的经营理念,立足安徽,依托华融,服务小额为,辐射全国,坚持“小、精、专、新、特”,服务客户、惠及民生。

消费金融情牵社会民生,深植实体经济,是普惠金融、包容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下沉业务渠道、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资源供给的均等性和可获得性,补足了金融服务的“短板”。经过5年多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实现了较好的发展。根据监管部门数据,截至2015年末,全国已经开业消费金融公司12家,2015年消费金融公司累计服务客户超过710万,累计发放贷款598.71亿元,其“无抵押、无担保”的产品特点,符合中低收入人群的信贷消费需求

二、问题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时间不长,其运营模式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速度不快,整个行业规模不大、盈利能力不强、服务面不够大。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较窄。根据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在美国等消费金融已经发展得很好的国家并没有为消费金融不能买房买车人为的划出明显的界限,目前国内居民消费支出仍然以大宗商品为主,房屋和汽车占据普通民众消费支出的90%以上,而这两项不在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服务范围,特别是汽车消费需求正是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升级的主要方面。据监管部门数据,截至2015年末,全国汽车金融公司25家(其中由品牌汽车公司主发起设立的是22家),发放零售贷款2572.87亿元,对应车辆293万台(同期,全国汽车销售量2058万台),汽车金融公司服务对象占比仅为14.23%;此外,汽车金融公司对二手车市场介入量比较少。据中国汽车协会发布的数据,2015年1-10月,全国二手车市场累计交易量755.39万台,累计交易额4421.22亿元;预计2016年二手车市场将突破1000万台,如此大的汽车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却无法分享。      

(二)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金额太小。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随着任命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在当前国内融资需求旺盛的情况下,贷款额度的严格限制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统计发布的《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41万亿元,消费金融公司融资规模仅占社会融资增量的0.39%,这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环境有待优化。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3号)规定,消费金额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记录;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5年]第6号)规定,消费金额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具备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条件。目前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只有第一批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这对消费金融公司拓宽筹资来源、加快行业整体发展不利。与此同时,2015年9月21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京东金融,推出了“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获得了监管部门批复,10月在深交所挂牌。对持牌和非持牌类消费金融类公司的监管尺度不统一,不利于消费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

三、建议

消费金融是一种相对新型的消费信贷,其市场前景广阔。据艾瑞咨询公布的首份消费金融报告预计,2014年至2017年中国总体消费信贷规模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2017年整个市场将超过27万亿元。本届政府高度重视消费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2014 年10 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指出要增加居民收入、健全社保体系、改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重点推进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及养老健康家政消费等6 大领域消费。2014 年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采取正确的消费政策,释放消费潜力,使消费继续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2015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支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金融服务与消费升级、产业升级融合创新。最近,中央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思路,这为消费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研究成果显示,消费信贷与GDP 的比重是1:2.628,即投入1块钱,可以拉动2.628元的GDP。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消费信贷发展,但消费信贷由于政策原因发展还不尽人意,建议如下:

(一)放开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发展的经验,基本都是利用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欧美国家居民消费对经济体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0%-80%,而我国目前不到50%,消费的发展空间仍十分巨大。目前我国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出现了拐点,拉动居民消费扩大我国消费需求已是刻不容缓,这也意味着消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巨大,但我国目前总体消费信贷业务剔除住房和汽车业务后,其余比例不到10%。因此,为充分发挥消费金融公司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完善专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议监管层放开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进入个人住房市场和汽车市场,特别是购置新车和二手车,以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提高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目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将客户定位瞄准80后人群、年轻白领、蓝领、“两新”群体(社会新人、新组建家庭),他们工作时间不长、储蓄不足,也没有合适的担保途径来获得银行融资服务,但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快速审批方式较为认可,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潜在客户。为满足这些消费者的即期消费需求,拉平消费金融者的“财富曲线”。建议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2万元”提高到“30~50万元”,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能力。

(三)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环境。目前,全国已经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13家,另有数家机构正在筹建;行业资产规模600多亿元,利润近10亿元,作为一种全新的业态,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一是放宽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准入门槛。放宽消费金融公司融资门槛,缩短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年限,简化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审批流程,放宽并明确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债发行门槛和流程,放开消费金融公司吸收长期大额存款的限制,允许发行大额存单等业务;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不良贷款容忍度,扩大自主核销能力,降低拨备覆盖率。二是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记录分散在人民银行、电信、税务、公安、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单位,消费金融公司缺乏有效地、统一性的信用信息验证渠道,建议明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加全面的征信决策依据。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议参照国家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模式,建立消费信贷专项资金,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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