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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分支机构注销时增值税进项留抵处理的建议 案由: 近两年,实体连锁企业受经济下滑、电商冲击影响,被迫退出部分市场,关闭部分门店。如关闭的门店属于增值税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受限于汇总纳税的审批障碍),往往存在大额的增值税留抵,有企业高达...
案由:
近两年,实体连锁企业受经济下滑、电商冲击影响,被迫退出部分市场,关闭部分门店。如关闭的门店属于增值税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受限于汇总纳税的审批障碍),往往存在大额的增值税留抵,有企业高达上千万的留抵税额无法转出,需要从政策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案据:
根据总局对《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政策公告》(2012年55号公告)进行的解读,“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分支机构归属于总机构,在注销后,相关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理应允许转移至总机构,避免实体连锁企业形成大额损失,以减轻实体企业的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关闭亏损门店,有企业形成高达上千万的留抵税额无法转出。
建议
1.建议在同一法人公司内,允许分支机构注销时的进项税留抵结转至总机构;2. 建议允许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注销时申请退税;3. 建议在总局层面出台连锁行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统一操作办法,解决各地区各自为政的现状,减少纳税人产生进项税留抵的机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政策公告(2012年55号公告)》的解读(2012年12月28日):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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