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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市搜身的“超级权力”,需要做什么?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知名评论员 2016-10-11
1998年,上海屈臣氏超市因为对一名女大学生非法搜身,一审被判决赔偿25万元(虽然终审判决大大降低了赔偿数额)。

禁止超市搜身的“超级权力”,最需要的就是基层警权及时介入以及规范执法,为法治的全面施行在微观层面打开空间

沈彬

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的大学生吴霞,于10月7日在一家超市购物时,因为手里拿的东西较多,将一块7元的巧克力塞进口袋里,导致漏付,结果被超市工作人员单独带进房间搜身,并要求赔偿3000元并签署协议。最终,在多方协商后,赔付100元脱身。对要求赔偿3000元一说,超市方予以否认。目前,宣城警方已介入调查。

又见超市搜身!问题虽然是老问题,甚至几乎没有什么“新闻性”了,但老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这才是大问题。这意味着以后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还有可能冒着被搜身、被羞辱的危险。

事实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法律严格保护的法益,哪怕是司法机关进行搜身,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适用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现实却是,很多超市一旦遇到付款纠纷(可能涉及盗窃)就开始动用“私刑”,一般是将消费者单独带进“小黑屋”,限制人身自由,然后各种软硬兼施,威逼利诱,甚至还有暴力殴打、非法搜身等问题,已然涉及到非法拘禁、侮辱罪等刑事犯罪了。这种“我的地盘我做主”,俨然成了一些超市的“超级权力”。

从民法权利上说,超市对于未付款的顾客有一定程度上的“留滞权利”,这属于民事自助行为。但这不是拘禁权,“留滞”是为了让警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而超市本身不能够进行讯问、搜查,对涉嫌盗窃的人身搜查权、讯问权,应该由且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

所以,警权的及时介入调查,是避免小矛盾升级为“私刑”的关键。这种“微警权”的合理行使,考验一个地区的公安能力:一是要及时介入,不能以为达不到刑事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就拒绝出警;二是要准确定性,兼顾各方利益,如果一时难以认定,应该适用“罪疑从无”的推定,也可以适时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做记录,方便日后的“案件串并”。

1998年,上海屈臣氏超市因为对一名女大学生非法搜身,一审被判决赔偿25万元(虽然终审判决大大降低了赔偿数额)。整整18年过去了,超市非法搜身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整体解决,这固然有一些超市经营者法治意识差的问题,但更多是需要“权力末梢”通过一次次规范执法,向市井积极普及法治常识:警权不会对轻微违法的案件不作为,同时警权也禁止非法搜身之类的“私力救济”,要向全社会发出法治的明确信号。

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禁止超市搜身的“超级权力”,最需要的就是基层警权及时介入以及规范执法,为法治的全面施行在微观层面打开空间。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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